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吳志遠 債務人董韋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貳拾陸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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