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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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亦茜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即訴之聲明第1、2項部分之利益相同,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惟因財產權之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又聲明第3項部分,依保險單之保險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