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7號上訴人品屋裝飾家具設計品屋歐化系統櫥櫃即 胥靖育 被上訴人 薛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係於民國105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5年1月28日屆滿(即以105年1月6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計算),惟本件上訴人遲至105年2月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