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1、2、3所列不應減刑及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4及編號1、2、3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判決,有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所宣告之從刑即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毋庸於本裁定併宣告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