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林寶桂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林寶桂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刑法第231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而「引誘」則指逗引誘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至於「媒介」,則指在兩方間介紹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言。如行為人引誘、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引誘、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在法律上評價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07號、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陳林寶桂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陳林寶桂圖利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圖利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陳林寶桂未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圖一己之私利,以容留、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且前於民國104年5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8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4年7月16日至105年7月15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詎其仍不知警惕收斂,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本案,所為實值嚴厲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年近八旬、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旅社櫃檯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56號被告陳林寶桂女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
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林寶桂在新竹市○區○○街○○號之麗都大旅社擔任櫃臺工作,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於民國104年7月16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8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下午4時許,在上開旅社內,媒介於該旅社501號房住宿之 陳青瑜 與登記休息之男客 李建利 從事性交行為,以40分鐘為一節,其性交易價格為每次新臺幣(下同)2,000元,陳林寶桂可分得400元小費,其餘扣除住宿費用600元後,均歸陳青瑜所有。嗣警方接獲民眾檢舉,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陳青瑜與李建利在上開旅社202號房內為性交易時,依法臨檢時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林寶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李建利、陳青瑜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臨檢紀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4張。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林寶桂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檢察官廖啟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志榮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