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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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312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告 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