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6號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 唐敏寶 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萬2,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