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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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雪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倢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界甫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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