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偉豪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廖育珣律師被告吳瑞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91號、第28275號),因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眾多,遭詐騙之案情繁雜,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