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嘉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48號、105年度偵字第3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秦嘉鴻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提起上訴,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本院乃於105年8月24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105年9月22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被告於同年8月30日因另案入監服刑),由被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2頁)。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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