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435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釋育
      甲○○
       陳嘉麒
被   告  邱少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新台幣壹元之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萬事達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核發額度為新臺幣3萬元,依
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結帳日為每月15
日),依當期繳款截止日(每月5日)前繳付全部款項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若逾期未繳者按日息萬分之5.45
計付利息,並依逾期未繳清金額按月另行計收違約金。詎被告
繳款至93年3月18日,自93年5月5日之最後繳款截止日起即未
依約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查至93年
8月15日止,尚有預借現金、消費款總額23,159元,及逾期(
循環)利息1,810元,合計24,969元之帳款未繳。因上開訴訟標
的金額24,969元,其中包含算至93年8月15日之利息違約金,
故另請求其中本金23,159元自93年8月16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4,969元,及其中23,159元自9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8925%計算之利息,並自9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
約定條款、帳單明細、應收帳款明細表、信用卡持卡人關關係
戶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原告請求自9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
率10%加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份,按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部分,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依民
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之遲延違約金,其性質應
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
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
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利息高達年
息19.8925%,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有何損失,而原告
請求之違約金為6個月以內者為年息1.98925%、6個月以上者為
年息3.9785%,認原告請求違約金之金額過高,對被告顯不公
平,爰予酌減至1元之違約金為適當。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書記官王依如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依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0元
合    計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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