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統計表、簽單收據、倍數表各壹張及傳真機、計算機各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錦洲前於民國99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6月21日確定,迄於100年6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15號偵查卷宗、99年度緩字第53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99年度緩護命字第243號觀護卷宗屬實。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統計表、簽單收據、倍數表各1張及傳真機、計算機各1臺,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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