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70號附帶上訴人 魏愛金 附帶被上訴人 王駿 輔佐人 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附帶上訴人魏愛金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限其於5日內補正,惟附帶上訴人迄未繳納,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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