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邱國隆 相對人 張明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明燁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2年10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5,9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8日起至122年10月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張明燁邀 張許艶 招為保證人,於92年10月17日、9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總計5,9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12年10月17日、119年5月31日,並均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分別自101年4月17日、同年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83,22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個人金融房屋貸款約定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5月24日、同年7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張明燁於101年6月9日寄存送達,債務人 張許艶招 於同年7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鎮 │三和││734-5│建│00│00│40.00│全部││├──┼───┼────┼────┼────┼────────┼─┼──┼──┼──────┼─────────┼──────┤│002│彰化縣│員林鎮│三和││735-3│建│00│00│14.00│56/1000││├──┼───┼────┼────┼────┼────────┼─┼──┼──┼──────┼─────────┼──────┤│003│彰化縣│員林鎮│三和││736-5│建│00│00│38.00│全部││├──┼───┼────┼────┼────┼────────┼─┼──┼──┼──────┼─────────┼──────┤│004│彰化縣│員林鎮│三和││736-11│建│00│03│32.00│56/1000││└──┴───┴────┴────┴────┴────────┴─┴──┴──┴──────┴─────────┴──────┘┌─────────────────────────────────────────────────────────────┐│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24│彰化縣 員林鎮成 │彰化縣員林鎮三│鋼筋混凝土造4│1層:47.62;2層:45.63│陽台:6.00│全部│共有部分:三和││││功東街75巷9號│和段734-5,736-│層住家用樓房│;3層:45.63;4層:18.│;地下層:││段636建號,317│││││5地號││32;合計157.20│51.3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