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19號附民原告 曾健益 附民被告 楊晏 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曾健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晏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楊晏如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18號審理在案,然依該案起訴書所載,原告並非受被告被訴詐欺犯行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張郁昇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