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先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且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以執行傳票通知被告應於民國96年1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嗣因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再經聲請人囑託拘提無著等節,固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惟被告自96年2月1日起即因案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並非在逃匿中,自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其聲請非無違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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