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任緒輝 代理人 戴玉綺 相對人即債務人橙霖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勤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000,000元民國109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1,000,000元民國108年12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2,000,000元民國109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