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內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內天后宮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聲請人捐助章程第5、7、9條條文,並依捐助章程第28條規定提請107、108年度信徒大會通過,為此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詳如附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109年3月6日府民禮字第1090039929號函、聲請人107、108年度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竹市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民禮字第1080166035號函、聲請人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議議程暨簽到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憑。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第5、7、9條之條文,係修正董事、常務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並修正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或推薦方式,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7、9條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