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虹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3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兩色背心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虹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3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兩色背心1件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偵字第53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08年8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仿冒愛迪達商標兩色背心(保管字號:
107年度保字第67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5371號偵卷第7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承不諱(見5371號偵卷第39頁),且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5月11日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證(見9812號偵卷第47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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