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張苹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22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