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6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9年11月24日8時5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查獲被告劉俊廷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27日(聲請書漏載)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俊廷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5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99年度安保管字第4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偵查卷第49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