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