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淵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500,000元│UA0000000│││││行│││││├──┼─────────┼─────────┼───────────┼────────┼────────┼──┤│002│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1,100,000元│UA0000000│││││行│││││├──┼─────────┼─────────┼───────────┼────────┼────────┼──┤│003│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200,000元│UA0000000│││││行│││││├──┼─────────┼─────────┼───────────┼────────┼────────┼──┤│004│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40,000元│UA0000000│││││行│││││├──┼─────────┼─────────┼───────────┼────────┼────────┼──┤│005│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40,000元│UA0000000│││││行│││││├──┼─────────┼─────────┼───────────┼────────┼────────┼──┤│006│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30,000元│UA0000000│││││行│││││├──┼─────────┼─────────┼───────────┼────────┼────────┼──┤│007│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30,000元│UA0000000│││││行│││││├──┼─────────┼─────────┼───────────┼────────┼────────┼──┤│008│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290,000元│UA0000000│││││行│││││├──┼─────────┼─────────┼───────────┼────────┼────────┼──┤│009│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60,000元│UA0000000│││││行│││││├──┼─────────┼─────────┼───────────┼────────┼────────┼──┤│010│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50,000元│UA0000000│││││行│││││├──┼─────────┼─────────┼───────────┼────────┼────────┼──┤│011│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40,000元│UA0000000│││││行│││││├──┼─────────┼─────────┼───────────┼────────┼────────┼──┤│012│甲○○│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98年8月24日│40,000元│U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