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奕婷
曾啓華
一、債務人王奕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奕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啓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