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27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727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90,000元(2,037,000-74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