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俞慧美 相對人 張慧羚
張瑞青 張瑞謙 張婉婷 林月娌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鈞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判決,業經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後,已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終結,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在案,是上開事件訴訟費用尚未確定由何人負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爰予駁回。惟聲請人嗣後仍得提出該案確定證明書,再行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