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振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振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振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振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附表:受刑人許振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02.11上午11時│103.02.04│103.05.06│││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627號│371號│19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事││579號│716號│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19│103.06.27│103.10.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579號│716號│1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7.07│103.07.21│103.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3年度執字第│104年度執字第│││10706號│13380號│128號│││(編號1-2定應執行│(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