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胡林彩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玟君┌───────────────────────────────────────────────────┐│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00000-0││1│1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00000-0││1│1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00000-0││1│1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00000-0││1│1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B0000000-0││1│10││├──┼───────────────┼──────────────┼────┼───┼────┼───┤│0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B0000000-0││1│10││├──┼───────────────┼──────────────┼────┼───┼────┼───┤│001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C0000000-0││1│100││├──┼───────────────┼──────────────┼────┼───┼────┼───┤│00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C0000000-0││1│100││├──┼───────────────┼──────────────┼────┼───┼────┼───┤│001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