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49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於111年1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汪漢卿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