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建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榮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其計載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按每月二十日分期攤還5,000元,又依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之記載,債務人似自民國107年1月起每月陸續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則為何本件仍請求計息本金30萬元?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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