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輝明 等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萬4,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