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張鎰䜢上列聲請人與 葉光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葉光「啓」。
二、請釋明本件①無擔保週轉服務費之性質係為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②向債務人收取「自民國108年10月8日起至同月20日止」無擔保週轉服務費之依據③將無擔保週轉服務費計入本金計息之依據,並應提出載有相關約定之借據或其他釋明文件。
三、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及聲請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如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係爭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並將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更改為債務人葉光啓收受該通知函滿一個月之翌日(須陳明明確之年、月、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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