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瑄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