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甲○○
乙○○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5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0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貳萬零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
配表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