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3月4日起,至93年6月29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503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33號、103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