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5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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