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96年度執聲字第695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因涉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判處無罪,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於95年9月28日發交國軍北投醫院執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經該院評估後,認其病情穩定,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檢具國軍北投醫院甲○○之病歷摘要,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其所餘監護處分之期間,應改以保護管束代之。經本院審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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