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9月6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以96年10月3日法矯字第0960035942號(應為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0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