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被告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3月29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002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