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0號原告華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