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各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均得易科罰金,爰於定應執行刑後,併考量其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