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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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04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淑女 、丙○○(原名 顏金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原名顏金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75,77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3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4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