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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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29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乙○
戊○○丁○○庚○○丙○○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所陳報者,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