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28號
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辛○○、丁○○、乙○○、丙○○、庚○○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台北市○○段○○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57,885元(計算式:15×223,859=3,357,8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