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浩銓
彭勝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8年度偵字第23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回數票證捌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14號被告曾浩銓、彭勝賜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回數票8張確屬偽造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二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14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回數票證8張確屬偽票,此有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2日永紙總字第98024號函1份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