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逸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俊逸(以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致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