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聲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其他聲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建誠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柏誠 (董事)上列聲請人其他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行政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乃訴訟進行中調查證據之規定,不得於訴訟或證據保全外,作為獨立聲請之依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正在進行土地都市更新整合至完成階段,於申請地籍套繪圖時發現鄰地(即大利多社區)於套繪圖上佔用聲請人整合區域內,導致案件規劃上有疑慮,聲請人要申請到大利多社區之地籍套繪圖說,才能確認是否有占用之事,然聲請人與大利多社區多次溝通未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6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在本院並無訴訟繫屬,有本院電話紀錄及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至47頁);又依聲請人陳述意旨,亦無需為證據保全之情事。依前述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獨立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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