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連江縣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玉鳳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翁玉明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賴永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