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馮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