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林泓毅 律師被告 黃益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李小芬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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